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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陈某甲等介绍卖淫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27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闵行区**路**号**室。2020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区**镇**路**弄**号**室。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区**花园**期**栋**室。

以上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陈某甲、纪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通过他人伪造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将卖淫女包装成在校大学生,通过微信招揽嫖客,介绍卖淫女杜某甲、或通过被告人陈某甲、纪某某介绍卖淫女欧某某、王某某与嫖客杜某乙、陈某丙等人发生性关系。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他人伪造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将卖淫女包装成在校大学生,通过被告人付某某介绍或通过其本人微信招揽嫖客,介绍卖淫女陈某乙、欧某某与嫖客吕某某等人发生性关系。

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纪某某通过他人伪造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将卖淫女包装成在校大学生,通过被告人付某某介绍或通过其本人微信招揽嫖客,介绍卖淫女王某某与嫖客陈某丙等人发生性关系,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余元(以下币种同)。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付某某、陈某甲、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杜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手机截图证实,其男朋友被告人付某某伪造了一批身份证和学生证,将其包装成在校女大学生,介绍其卖淫,有时客户需要两个女的,或其不愿意出去卖淫,付某某会联系被告人陈某甲或被告人纪某某,让其二人的女朋友去卖淫。其辨认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嫖客陈某丙。其签字确认的嫖资合计3万余元。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手机截图证实,其经男朋友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多次外出卖淫,前后获利2万余元。其辨认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嫖客吕某某。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手机截图证实,其经男朋友被告人纪某某介绍,在深圳、上海等地多次卖淫,有时被告人付某某客人多了会通过纪某某介绍给其去做,前后获利近2万元。其辨认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嫖客陈某丙。

4.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账号截图、支付宝交易截图证实,2020年10月3日其在网上和人谈好卖淫嫖娼事宜后,将地址发给对方,后王某某至其位于本区**号**室的住处,收取了3,000元的嫖资及100元的车费,其打算打完游戏再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但等其打完游戏发现王某某已经离开,后其报警,对方于次日将嫖资退还给其。

5.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其经微信联系,于2020年9月19日在本市**区**路**号如家快捷酒店与自称是大学生的杜某甲发生性关系,支付嫖资10,000元及车费300元;于2020年10月7日在上址酒店与杜某甲、王某某发生性关系,支付嫖资8,500元。

6.证人杜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截图证实,其经微信联系,于2020年10月4日在本市**区**路**号巴黎岛浴室一休息室内与自称是大学生的杜某甲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3,200元。

7.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其经微信联系,分别于2020年10月7日、10月10日、10月13日、10月14日、10月15日先后五次在其位于本区**镇**路**弄**号的住处与自称是学生的陈某乙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共计6,000元、车费共计400元。

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随案移送清单》及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付某某处扣押手机8部、银行卡1张;从被告人陈某甲处扣押手机2部;从被告人纪某某处扣押手机4部,笔记本1本;从证人杜某甲处扣押手机1部、身份证、学生证1叠;从证人王某某处扣押手机2部、银行卡1张;从证人陈某乙处扣押手机2部,均已随案移送。

9.手机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付某某、陈某甲、纪某某分别对其等与嫖客的部分聊天内容进行签字确认。

10.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纪某某的资金往来情况。

11.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截图证实,被告人付某某、陈某甲、纪某某分别对其等为了招揽嫖客而伪造的身份证进行签字确认。

12.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涉案8张身份证均系伪造。

1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杜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均因卖淫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证人曾某某、陈某丙、杜某乙、吕某某均因嫖娼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1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付某某、陈某甲、纪某某的到案情况。

1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付某某的前科情况。

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付某某、陈某甲、纪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三人在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7.被告人付某某、陈某甲、纪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三人均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陈某甲、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陈某甲、纪某某单独或共同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陈某甲、纪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陈某甲、纪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付某某、陈某甲、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陈某甲、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金钗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陈某甲、纪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材料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九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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