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73********,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汉川市**镇**村**号,住汉川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1月15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2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70********,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汉川市**,住汉川市**镇**路**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6 月份,被告人付某某在本市**乡**村一鱼塘向章某某贩卖毒品“麻果”2 颗和“冰毒”1 管,收取毒资现金150 元。
2、2019年7月初的中午11点左右,被告人付某某在本市**乡**村铁路桥附近向章某某贩卖毒品“麻果”4 颗、1管冰毒,收取毒资现金200 元。
3、 2019 年7 月份12点左右,被告人付某某在本市**村村委会下面的鱼塘边向章某某贩卖毒品“麻果”4 颗,收取毒资现金200 元。
4、2019 年7 月20 日20 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收取黄某某毒资2****,转账50元路费给被告人马某某,指使马某某驾驶车牌号鄂K***** 的蓝色五菱牌面包车到本市**乡**村,将卫生纸包着的4颗麻果送给黄某某。
5、2019 年7 月23 日17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收取黄某某毒资4****,转账50元路费给被告人马某某,指使马某某驾驶车牌号鄂K***** 的蓝色五菱牌面包车到本市**乡**村,将卫生纸包着的7颗麻果送给黄某某。
6、2019 年7 月24 日15 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收取黄某某毒资4****,转账50元路费给被告人马某某,指使马某某驾驶车牌号鄂K***** 的蓝色五菱牌面包车到本市**乡**村,将卫生纸包着的麻果送给黄某某。
7、2019 年7 月25 日11 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收取黄某某毒资3****,转账50元路费给被告人马某某,指使马某某驾驶车牌号鄂K***** 的蓝色五菱牌面包车到本市**乡**村,将卫生纸包着的6颗麻果送给黄某某。
8、2019 年7 月25 日18 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收取黄某某毒资3****,转账50元路费给被告人马某某,指使马某某驾驶车牌号鄂K*****的蓝色五菱牌面包车到本市南河乡老新村,将卫生纸包着的6颗麻果送给黄某某。
9、2019 年7 月26 日17 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本市**乡**村章某某家向章某某贩卖可疑毒品红色药丸7 颗和可疑毒品白色晶体3 管,收取现金500 元,被民警当场查获。
民警从章某某手中搜出找付某某购买的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红色药丸7 颗(净重0.66 克,送检编号为1号)和用透明塑料吸管包装的可疑毒品白色晶体3 管(净重0.29 克,送检编号为2 号);民警在汉川市**镇***苑付某某租住处房间桌子抽屉内搜出冰爽凉喉铁盒一个,内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红色药丸10 袋共45 颗(净重4.24 克,送检编号为3 号)和用透明塑料吸管包装的可疑毒品白色晶体75管(净重6.96 克,送检编号为4 号)。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1、3 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2、4 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称重照片;黄某某与付某某微信转账明细及说明、聊天记录、付某某与马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马某某送毒品时驾驶的汽车照片、付某某、马某某的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2.证人章某某、黄某某证言;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扣押、称重、封装、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等;6.被告人付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马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被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马某某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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