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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魏某甲、张某某、靳某某、马某某五人故意伤害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83********,汉族,专科毕业,西固**店主,户籍所在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住兰州市红古区**路**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逮捕,2019年12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4********,汉族,初中文化,餐饮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武威市凉州区,住兰州市西固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逮捕,2019年12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餐饮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天水市清水县,住兰州市西固区**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逮捕,2019年12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靳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93********,汉族,初中文化,餐饮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平凉市庄浪县,住兰州市西固区**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餐饮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住兰州市西固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逮捕,2019年12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魏某甲、张某某、靳某某、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1月15日分别告知五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五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苏某某与其妻王某某在兰州市西固区**店内吃饭喝酒。该店老板付某某与店员张某某、靳某某在店内喝酒,魏某甲、马某某、魏某乙(情节轻微不起诉)三人亦在该店内另一桌吃饭。因苏某某喝酒时酒瓶碰在桌子上声音有点大,引起该店老板付某某不满,二人发生口角。苏某某和王某某买单出门后,苏某某发现充电宝忘拿,返回该店内并买了一瓶水,又与付某某发生争执,被该付抓住衣领在其脸部打了一拳;张某某、靳某某与付某某一起将苏某某往店门口拖拽,马某某过去劝架时,被苏某某在脸上捣了一拳;魏某甲看到马某某被打,即过来将苏某某一拳打倒在**店旁边的足浴店门口;尔后,被告人付某某、魏某甲、张某某、靳某某、马某某、魏某乙等人一起朝受害人苏某某的胸部、后背、腿上、身上等部位连续多次拳击脚踏,致使苏某某左侧第11、12根肋骨骨折。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付某某、魏某甲、张某某、靳某某、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被告人基本信息;

3视频监控截图、光盘一张;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5、伤情鉴定意见、照片;

6、证人王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7、被害人苏某某陈述;

8、同案人魏某乙供述与辩解;

9、被告人付某某、魏某甲、张某某、靳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0、收条、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魏某甲、张某某、靳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付某某、魏某甲、张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共计6.5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本案中被害人先殴打马某某存在过错。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胜利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魏某甲、张某某、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靳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另六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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