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沅江市,住益阳沅江市罗洲镇新民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3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华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4********,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益阳市南县**镇,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1992年分别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年,又因犯流氓罪于1995年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十五天。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在华容县**镇、益阳沅江市草尾镇盗窃作案5次,盗得现金、香烟等财物,价值20177元;其中,黄某某与付某某共同作案4次(1-4笔),盗得现金、香烟物品等价值17916元,付某某单独作案1次(第5笔),盗得金耳环及现金共计价值226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付某某与黄某某二人来到华容县**镇**街被害人焦某某经营的“小焦汽车装饰店”,付、黄二人从后门入室,将焦放在卧室衣服里的现金1200元及客厅里的一台联想G54014寸笔记本电脑(无法鉴定)偷走。二人将赃款平分。
案发后,黄某某通过公安机关退赔1000元给焦某某。
2.2019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付某某与黄某某骑摩托车来到华容县**镇**村**组,将被害人颜某某晾晒在门口的湘莲约400斤(价值4200元)偷走,二人将赃物销赃后平分。
案发后,黄某某通过公安机关退赔2510元给颜某某。
3.2019年1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与黄某某二人骑摩托车来到华容县**镇**街**组被害人彭某某家,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了室内。二人分别在二楼、一楼盗得彭某某丈夫衣服口袋里的现金5170元和甲鱼二只(价值480元)。
案发后,黄某某通过公安机关退赔2860元给彭某某。
4.2019年11月5日24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黄某某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来到华容县注滋口镇书院村7组黎某某经营的“九妹超市”。二人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盗走精品白沙香烟、黄芙蓉王香烟、蓝色芙蓉王香烟共计价值5366元及黎丈夫口袋里的1500元现金。
付、黄二人将所得香烟及现金平分。
案发后,黄某某通过公安机关退赔21000元给黎某某,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5.2019年12月9日晚1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骑摩托车来到益阳沅江市**镇**街**巷被害人罗某某家,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盗走其卧室里内的现金200元、港币100元票面1张、20元票面1张、1美元票面2张及金镶和田玉1块(无法鉴定),金耳环1对(价值2061元)。
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常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练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焦某某、颜某某、彭某某、黎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黄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两被告人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黄某某退赔了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超
2020年4月20日
附:
1.两被告人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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