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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龙某某贩卖毒品案、邹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六部刑诉〔2020〕132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31991********,土家族,文盲,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乡**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5月8日被凤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31992********,苗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乡**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邹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鹤峰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3月13日、5月12日告知被告人付某某、龙某某、邹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在收取邹某乙1400元毒资后,向被告人付某某转账1400元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付某某向上家黄兴以1100元价格购买冰毒后,将上家放置毒品地点告知龙某某,龙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安桐西路石化加油站附近拿到毒品冰毒后交于邹某乙。随后,被告人邹某甲容留邹某乙、邹某丙、于某某、龙某某等人在其位于瑞安市**********号的住处内一起将该毒品冰毒予以吸食。

2019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付某某从上家黄兴处购得冰毒后,以1400元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龙某某,并将上家放置毒品地点告知龙某某,后龙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安桐西路石化加油站附近拿到冰毒。

被告人付某某、邹某甲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4月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龙某某于2020年1月2日自动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账号、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乙、邹某丙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龙某某、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照片、毛发提取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龙某某、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龙某某、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邵 佳

检察官助理 冯 贤

202065

附:1. 被告人付某某、龙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邹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687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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