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1年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付某某在不具备投标资质的情况下,借用河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工程有限公司、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先后多次参与平泉县的招投标工程项目进行围标,各参与公司的投标报价均由付某某根据拦标价自己制定,安排自己注册的承德一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的员工任某某制作标书、资料传送、保函制作等工作,并联系柳某某为15家建筑工程公司制作关于三元种业平泉种猪培育场项目的投标预算。其中投标并中标的项目是:1、2016年平泉县教育体育局学校运动场地改造项目二标段某某中学操场改造项目,中标金额1145959.00元; 2、2017年三元种业**项目,中标金额36,684,853.44元;3、2018年平泉县城乡垃圾一体化集中处理项目第二标段,中标金额1708,252.77元; 4、2018年**幼儿园操场建设项目,中标金额1,893,300.00元。上述项目中标后,除2018年**幼儿园操场建设项目取消外,其它工程均由付某某负责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及立案决定书、投标文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付**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不具备投标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借用多家建筑公司资质围标并中标,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自愿认罪认罚,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媛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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