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付某某,绰号某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5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村**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付某某在西安市各大网吧厕所内张贴“用身份证换钱”的广告,陈某某(另案处理)看到后便联系被告人付某某,让其找人注册公司,并办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U盾等手续,每套支付付某某800元。
1、2019年4月份的一天,沙某某(另案处理)看到广告后联系被告人付某某,付某某告知沙某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可以赚钱,沙某某遂通过付某某办理了一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照付某某的吩咐办理了该公司的对公账户、U盾等手续,将这一套手续卖给了付某某,付某某支付其700元;后付某某将该套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给陈某某,从中获利800元。
2、2019年5月至7月期间,李某甲(另案处理)看到广告后联系被告人付某某,付某某告知李某甲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可以赚钱,李某甲遂通过付某某办理了两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照付某某的吩咐办理了该两家公司的对公账户、U盾等手续,将这两套手续卖给了付某某,付某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600元;后付某某将这两套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给陈某某,从中获利1200元。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任某某(另案处理)看到广告后联系被告人付某某,付某某告知任某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可以赚钱,任某某遂通过付某某办理了一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照付某某的吩咐办理了该家公司的对公账户、U盾等手续,将这一套手续卖给了付某某,付某某向其支付700元;后付某某将该套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给陈某某,从中获利800元。
4、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孙某某(另案处理)看到广告后联系被告人付某某,付某某告知孙某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可以赚钱,孙某某遂通过付某某办理了两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照付某某的吩咐办理了该两家公司的对公账户、U盾等手续,将这两套手续卖给了付某某,付某某两次向其支付710元;后付某某将这两套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给陈某某,从中获利1600元。
5、2019年8月份的一天,席某某(另案处理)看到广告后联系被告人付某某,付某某告知席某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可以赚钱,席某某遂通过付某某办理了一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照付某某的吩咐办理了该家公司的对公账户、U盾等手续,将这一套手续卖给了付某某,付某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500元;后付某某将该套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给陈某某,从中获利900元。
6、2019年8月期间,李某乙(另案处理)和被告人付某某认识后,付某某告知李某乙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可以赚钱,李某乙遂通过付某某办理了一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照付某某的吩咐办理了该家公司的对公账户、U盾等手续,将这一套手续卖给了付某某,付某某向其支付400元;后付某某将该套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给陈某某,从中获利400元。
7、2019年4月份,徐某某(另案处理)看到广告后联系被告人付某某,付某某告知徐某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可以赚钱,徐某某遂通过付某某办理了三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照付某某的吩咐办理了其中两家公司的对公账户、U盾等手续,将这些手续卖给了付某某,付某某向其支付1500多元;后付某某将徐某某名下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给陈某某,从中获利8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并出售他人名下注册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娟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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