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1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龙山县人,家住湖南省龙山县**乡**村**组**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村。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5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由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至2020 年3 月,被告人付某某将其身份证提供给张某某(另案处理),由张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政务中心替其注册成立海口美兰**服装店、海口琼山**五金店等16家公司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章等公司资料,付某某持上述资料前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多个银行开办与上述公司相对应的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办理成功后,其将其中的10家公司的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营业执照、公司公章等资料整套出售给张某某,共计获利约人民币8000元。
经审查,被告人付某某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银行开户资料、企业机读档案、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媛媛
书 记 员:符华展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应予没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