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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1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33130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村。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5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由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至2020 年3 月,被告人付某某将其身份证提供给张某某(另案处理),由张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政务中心替其注册成立海口美兰**服装店、海口琼山**五金店等16家公司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章等公司资料,付某某持上述资料前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多个银行开办与上述公司相对应的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办理成功后,其将其中的10家公司的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营业执照、公司公章等资料整套出售给张某某,共计获利约人民币8000元。

经审查,被告人付某某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银行开户资料、企业机读档案、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媛媛

     书  记  员:符华展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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