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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91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付杨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通过网络信息得知可以通过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出售获利,并通过微信和QQ与网名“人间失格”(在逃)取得联系。2020年4月初,被告人付某某通过微信、电话的方式按照“人间失格”的指示在四川省成都市办理了名称分别为“金牛区**建材经营部”、“金牛区**建材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且已核发营业执照,上述营业执照已交付“人间失格”指定的人。“人间失格”通过微信支付付某某人民币1110元。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付某某按照“人间失格”的指示从四川省成都市到达重庆市办理营业执照。同年4月10日至4月19日期间,被告人付某某经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指导,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全宾馆内,通过“渝快办”APP注册了“重庆**广告有限公司”、“重庆**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广告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其中“重庆**广告有限公司”已核发营业执照,其余4家公司尚在审核过程中。该“重庆**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由黄某某收取,“人间失格”通过微信支付付某某人民币700元。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付某某在本市渝中区大全宾馆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虹

检察官助理:余  杨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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