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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18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6时5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西路石槽路02号电杆处,驾驶浙CW****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将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李某甲(男,48岁,河南省人)撞倒,造成李某甲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付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付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所受损伤属于重伤二级。

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医院被民警查获归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6月10日到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4.书证:京公交(朝双)认字【2019】第Y15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鉴定意见: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鉴中心LC20200028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瑞冰

检察官助理:刘珮露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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