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住辽宁省喀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5时40分,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辽N****1号小型轿车(乘员:李某甲)沿S22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处时,与路树相撞,致付某某受伤、李某甲当场死亡、路树损坏、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24日,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84mg/100ml。2020年2月26日,经喀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系交通损伤致胸腔脏器破裂而死亡。2020年3月6日,经喀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董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优强
检察官助理:王阿娜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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