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7时33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奔驰”小型越野车,沿兰陵县苍山街道东西柞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岭红绿灯西四五百米路段时,与在对方车道由东向西行驶欲右转向北行驶的胡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胡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付某某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付某某弃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调解协议书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卓爱民
2020年3月5日
附:
1. 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侦查卷二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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