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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03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6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时风牌农用三轮车,上乘被害人刘某甲,由南向北行驶至忻州市新金线(董村至南湖村路段)时,遇到前方刘某某驾驶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正在掉头,在两车没有接触的情况下,付某某因操作不当将其驾驶的农用三轮车驶入路边地里并碰撞到路边电线杆,造成刘某甲死亡及付某某本人受伤、付某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0年4月30日,经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第14090212020000002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6日,经忻州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立新

检察官助理:刘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忻州市忻府区董村镇令归村,电话13111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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