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61********,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务农,住樟树市**镇**村**组**号。2017年8月10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樟树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赣C5***6二轮摩托车,行至樟树市四特大道与府桥路交叉路口处路段时,被樟树市交警大队城关二中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9.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详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云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