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4197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住海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5时许,驾驶冀J3****/冀J4****重型半挂车沿26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8KM+800米处,遇李某某由东向西步行横穿道路,付某某驾驶的车辆与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死亡。经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338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守才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29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