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91********,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开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开远市智源路由东向西行驶,19时34分行驶至**环岛处时,该车车头与由南向北沿人行横道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某、魏某某相撞,造成行人黄某某、魏某某当场死亡,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经开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28.5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车辆受损,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萍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开远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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