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2013年4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钟某某,女,殁年88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早上,被告人付某某驾驶悬挂川A*****号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太平镇金凤街由飞龙街方向往腾飞大道方向行驶。9时22分许,付某某驾车行驶至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太平镇金凤街10号门前路段,与所驾车车行前方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钟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付某某、钟某某受伤。2019年8月18日,钟某某经天府新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当天下午被害人家属冷某某拨打电话报警,付某某主动到案发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后付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某某有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景良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联系电话:1354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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