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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6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630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敏,四川明焗(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王某某,男,殁年88岁。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付某某驾驶川A*****“东风”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崇州市方向沿S106线往都江堰市方向行驶。付某某驾车行驶至S106线都江堰市**镇**村**组**号前路段时,所驾驶的川A*****“东风”货车前部与由其前部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付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停留在现场。

经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检验,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原因为颅脑崩裂合并胸腹闭合性损伤。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赔偿了损失,取得谅解。到案后,付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谅解书、称重记录、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川A*****车辆信息、王某某身份信息、王某某死亡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等;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

4.被告人陈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停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在崇州市**镇**村**组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88175****;保证人付某乙,联系电话1592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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