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84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白沙河街道**村**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5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三轮摩托车沿平度市**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菜市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盛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盛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2日死亡。经鉴定,盛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及伤后长期卧床、营养不良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付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近亲属盛某乙的陈述证实盛某某因车祸死亡的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驾车发生交通肇事的具体经过;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实盛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及伤后长期卧床、营养不良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夏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__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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