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付某某,曾用名祝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曹县**楼镇**庄**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曹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19时18分许,被告人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曹县曹邵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曹县郑庄乡潘白刘村路口南时,与行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曹县交警大队认定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1月2日,被害人刘某某家属与被告人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等;2.鉴定意见;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付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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