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市**镇,现住**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鄂*****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国道有北往南行驶,当车行驶至岳阳县**镇**村路段时,因付某某驾车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滑驶入逆向车道,与张某某驾驶的皖******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行车时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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