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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12时25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湘******小型面包车沿G320线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G320线1439Km+500m洞口县石江镇大正街路段时将路边的行人李某乙撞倒,随后湘******小型面包车因避让行人又撞到乔某某停放在无效路面的湘******轻型普通货车及张某某的房屋,造成被害人李某乙当场死亡,湘******小型面包车、E*****轻型普通货车及房屋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洞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在案发现场主动向民警投案。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乙近亲属及被害人乔某某的经济损失,并与李某乙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李某乙近亲属、被害人乔某某、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致1人死亡、两车及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总生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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