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40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汉族,小学文化,装载车司机,住灌南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豪爵牌HJ125-2A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苏GU****假号牌)沿灌南县新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5K+633米处,撞击被害人许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该车沿新港大道北侧由西向东行驶,因避让他车而借道进入机动车道),造成许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付某某驾车逃逸,后又将肇事摩托车推入河中以销毁证据。经灌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二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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