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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县**镇**村**庄**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豫******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平桐公路**市**镇由*向*行驶至**村委门前路段时,撞住苗某某驾驶的由*向*横过机动车道的二轮电动车,造成车辆损坏、苗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舞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付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委托他人报警,在事故现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伟军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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