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3时45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J*****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李某某(男,生于1997年*月*日)、王某某、贺某某等人沿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河桥路段时,车辆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甘J*****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李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付某某为逃避酒后驾车碰撞护栏的法律责任而驾车逃离现场。经对被告人付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296mg/100ml,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对事故发生后提取的付某某血样检测、鉴定,鉴定意见为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76.5mg/100ml。经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因而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贾晓林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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