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88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乡**村**。2013年因职务侵占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逮捕,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9时06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粤S1Q****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镇**厂北门路段起步行驶时,车头右侧撞倒被害人龚某某(女,2岁,贵州省德江县人),造成龚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7日,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清溪大队认定,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龚某某没有责任。事故发生后,付某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案发后,付某某家属积极筹款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静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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