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93********,云南省蒙自市人,户籍所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镇**村**号,现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93年**月**日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9月18日,被告人付某某驾驶云G*****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室内载闻某某)从蒙自市经文山市***北路自北向南驶往文山市城区,06时 30分许行驶至**北路**大厦门前路段处时,因过度疲劳打瞌睡,被告人付某某驾驶云G*****号轻型普通货车进入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后云G*****号轻型普通货车右前部碰撞由陈某某驾驶停放于非机动车道内的云H*****号轻型自卸货车右后部,云H*****号轻型自卸货车被撞后尾部南滑移过程中碰撞由王某某驾驶停放于非机动车道内的云H*****号小型轿车右后部,云H*****号小型轿车被撞向南滑移又碰撞彭某某驾驶停放于非机动车道内的云H*****号小型轿车右侧车身,造成云G*****号轻型普通货车乘客闻某某受伤经救治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云G*****号轻型普通货车、云 H*****号轻型自卸货车、云H*****号小型轿车、云H*****号小型轿车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云G*****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刮水器、行驶系功能有效,未检见机械故障;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闻某某、王某某、彭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闻某某系遭机械性钝性外力作用胸腹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陈某某述事实的证王某某:彭某某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2.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彭某某应、王某某、闻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陈某某、彭某某、辨王某某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文)公(法医)检(尸体)字〔2016〕099号死因检验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16〕车鉴字第06991号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文公交认字〔2016〕第53262162016000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裕祥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826****,保证人周某某:15911132****);

2.案卷材料2册,共180页;

3.随案移送起诉书副本12份;

4.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