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301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白沙河街道**村**号。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5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持C1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轿车沿平度市**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处,与在公路上行走的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后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03月17日死亡。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病情持续加重、长期卧床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付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夏
检察官助理董暖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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