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47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63********,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2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祥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4日07时5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豫BU****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开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封市祥符区兴隆乡林寨村路口东10米处时,因躲避车辆驶入逆行,与相对方向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付某某的到案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朱某某等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证实了被害人的死因情况;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概貌;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1张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会
检察官助理:褚颜蕾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在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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