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97********,汉族,中专,务工,住盱眙县**镇**居委会**街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20年2月2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苏H0****小型普通客车沿盱眙县鲍铁二线由东向西行驶,14时许,车辆行至盱眙县铁佛街道供电所门口路段时,因对前方道路疏于观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撞到行人戚某某,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戚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9.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犯罪后,被告人付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的户籍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戚某甲、刘某某、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供述与辩解;
4.盱眙县公安局、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虹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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