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付某某,曾用名: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12241978********,汉族,高中毕业,住卢氏县,因交通肇事犯罪,2019年9月25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9月8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由卢氏县城驶往卢氏县**村,行至**路段将卢氏县居民刘某某撞到致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刘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卢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付某某家属同刘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煜
检察官助理:李则领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卢氏县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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