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住西安市灞桥区**路**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5时17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陕A****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灞桥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叉口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与**路西侧道沿相撞后该车又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刘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刘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交警灞桥大队事故认定,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家奎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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