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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福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272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清真**委**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94********,蒙古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福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2020年8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9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在其经营的通辽市科尔沁区**大街**打字复印社(以下简称**复印社)内,通过扫描仪扫描和电脑PS的方式,先后伪造工作证明、工资流水、医院诊断书等100余份,每份收费20元至200元不等倒卖牟利,累计非法获利2000余元。付某某伪造的诊断书用于给**等寿险公司业务员请假使用。付某某伪造的工作证明、工资流水用于**集团有限公司等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员给客户办理贷款使用,其中**集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业务经理福某某找付某某伪造过2次工作证明。

2019年10月30日,扎鲁特旗公安局依法扣押了**复印社内伪造完成的工作证明、工资流水、诊断书等合计10份,其中盖有通辽市科尔沁区**路**饭店公章(空表)、盖有科尔沁区左翼后旗**镇中心学校、盖有吉林市**有限公司、盖有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盖有内蒙古**马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工作及收入证明各1份,盖有苏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授权书1份,盖有通辽市科尔沁区**大街**美发店印章的工资流水1份,盖有通辽市**诊断专用章(38)的诊断证明书1份,盖有通辽市科尔沁区**医院住院诊断专用章的诊断书2份。2020年9月18日,经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吉一诺司鉴中心〔2020〕文鉴字第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在**复印社内查获的科尔沁区左翼后旗**镇中心学校工作及收入证明和通辽市科尔沁区**大街**美发店工资流水上加盖的印章与上述单位实际使用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2. 萨某某原系扎鲁特旗**局职工,被告人福某某原系**集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业务经理。2017年10月, 萨某某经人介绍在福某某处办理贷款。福某某将萨某某单位公章照片微信转给付某某并向其微信支付了20元的伪造费用,由其伪造了一份印有“扎鲁特旗**局”印章的工作及收入证明。2017年10月28日,萨某某用该工作及收入证明,从**集团有限公司贷款7.8万元。后因萨某某贷款逾期,**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向扎鲁特旗**局电话催收,严重影响机关办公秩序,扎鲁特旗**局向扎鲁特旗公安局报案。

2019年10月31日、2020年5月28日,付某某、福某某分别被扎鲁特旗公安局传唤到案。2020年9月18日,经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吉一诺司鉴中心〔2020〕文鉴字第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日期为2017年10月27日的萨某某在**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时使用的《工作及收入证明》上印有“扎鲁特旗**局152327271****”印章印文,与送检的扎鲁特旗**局提供的 “扎鲁特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50526000****” 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电脑机箱3个;

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萨某某工作及收入证明、个人电子签名章授权委托书、委托扣款授权书、萨某某农村合作社借记卡交易详单、个人信用报告、个人征信系统记录、情况说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关于单位性质的情况说明、工作证明、授权书、诊断书;

3. 证人萨某某、孙某某、于某某、郝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邵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付某某、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 鉴定意见: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吉一诺司鉴〔2020〕文鉴字第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

7.电子数据:微信截图、福某某微信红包转账记录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为谋取私利,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一枚,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各一枚,侵犯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福某某为付某某伪造印章提供印模,并向其购买伪造的工作及收入证明用于客户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负责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并转卖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福某某为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提供印模并向其购买,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福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福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宝辉

检察官助理:苏日娜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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