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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号。被告人付某某曾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本案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于2020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告人付某某以张某某为担保人,提供三本房产证、结婚证等资料,从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招商银行南阳路支行申请了100万元信用贷款。经查,标示郑州市管城区西三马路6号16层Y1605号的房产证、结婚证系被告人付某某伪造。2014年10月份,付某某不能按期还款,2015年1月招商银行南阳路支行起诉付某某、张某某,法院判决付某某、张某某归还 85.77万元(前期付某某已经归还15万元)。2016年12月,被告人付某某因拒不执行上述判决,被郑州市高新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及辩解;2、证人张某某、范某某、赵某某、苌某某;3、受到案经过、抓获经过、项城市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郑州市房屋权属查询证明、伪造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伪造一本房产证、一本结婚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超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换押证一套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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