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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19〕83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本院批准,于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通过QQ267028****、156134****、158714****、352177****等以及微信(昵称为“**”)等网络通讯工具,在成都市锦江区**街道**沟**号“**”小区**栋**号等地利用网络,向他人宣传其有公民个人信息可以出售并出售52511条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包括21310条公民个人财产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1. 2019年3月27日至4月26日,被告人付某某通过QQ号352177****向QQ号为110906****的人出售2600条公民个人信息; 

2.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付某某以每条0.3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向微信昵称为“**”的人出售16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3.2019年4月18日19时43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通过QQ号267028****向QQ号为72764****的人出售2000条公民个人信息;

4.2019年5月23日13时58分许,被告人付某某以每条公民个人信息0.2元的价格,通过微信(昵称为“**”)出售给微信号昵称为“**”的人11310条公民个人财产信息; 2019年5月23日14时04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通过前述微信出售给微信号昵称为“**”的人10000条公民个人财产信息;2019年5月24日13时09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通过前述微信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微信号昵称“**”的人20000条公民个人信息,并于2019年5月27日13时11分许向微信号昵称为“**”的人补货5001条公民个人信息。

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广场**号挡获被告人付某某并扣押其犯罪所使用的两部手机、一台电脑主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世华

20191227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在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取证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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