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123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住**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丰城市**街道**小区。2004年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10月22日被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部分犯罪事实于2019年11月25日由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局因地域管辖移送至丰城市公安局,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4日、2020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付某某在腾讯QQ引流群里认识了黑龙江**市人姬某某,两人互加好友,付某某得知姬某某(另案处理)有获取公民信息需求之后,向姬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信息来源部分为**同城求职简历获取,部分信息通过其他渠道购买获取,通过互联网技术下载至移动终端保存,个人信息由姓名+性别+年龄+电话号码组成。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4日期间,付某某共向姬某某提供一万五千余条公民信息,获利金额30430元人民币。
2019年8月底,付某某聘用吴某某(另案处理)到自己经营的“**咨询”公司从事贩卖公民信息,之后吴某某又邀曹某某(另案处理)至该公司一同从事贩卖信息,后张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陆续加入公司。付某某同样通过**同城、**邮箱、网上购买方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吴某某协助其提取个人信息,同时吴某某和曹某某、张某某等人使用QQ在**同城引流QQ群打广告,寻找购卖公民个人信息买家。2019年8月底至2019年10月间,吴某某出售个人信息一万余条,曹某某出售个人信息上万条,张某某出售个人信息五千余条,曾某某出售个人信息二千余条,吴某某转给付某某出售信息款24227元,曹某某转给付某某出售信息款26512元。2019年9月,付某某每天支付吴某某、曹某某和张某某等人100至300元不等的工资,到2019年10月,付某某与吴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等人按吴某某等人卖出的信息收入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转帐信息等;2.证人证言;3.同案人吴某某、曹某某等的供述;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付某某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春虹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四张、U盘一人;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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