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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二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街,现住敦化市**路**居**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敦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 月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付某某谎称其系银行信用卡卡员,以能帮人短期内大幅提升信用卡额度和代为偿还信用卡透支款为由,将被害人陈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等35人的共计68张信用卡骗到手中,后透支信用卡中的钱本金共计336686.7元,至今未能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记账凭证、中国银行卡交易流水、建设银行卡交易流水、情况说明;

(二)证人赵某某、王某某、陶某某、赵某某、高某某、何某某、夏某某、柴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程某某、付某某、韩某某、胡某某、姜某某、姜某某、蒋某某、景某某、孔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卢某某、吕某某、马某某、牟某某、宋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甄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吴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搜查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六)敦化市公安局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

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苗苗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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