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二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跋山水库退休职工,住沂水县**村。201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付某某使用其卡号为62599600********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本金共计61086.72元;2012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付某某使用其卡号为43674551********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本金59953.12元。以上二卡共计透支本金12万余元,经各银行多次催收,均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已归还农业银行6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商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金峰
孙祎晨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6092****);
2、侦查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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