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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偷越边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3601211977********,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村**号。因偷越边境嫌疑,于2018年7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到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后于2020年2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偷越边境罪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付某某从珠海市横琴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2014年3月30日在澳门**酒店附近被警方查获,后于2014年4月2日被遣返回珠海,当日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2.2014年10月3日,被告人付某某从珠海市斗门大桥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2014年10月15日在澳门兰桂坊附近被警方查获,于2015年4月15日被遣返回珠海;

3.2017年5月27日晚,被告人付某某从珠海市横琴附近海域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付某某乘船从澳门偷越边境回珠海市,到达珠海市横琴大三洲附近被民警抓获。当日因偷越边境被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4.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付某某在吴某某(已判决)的安排下从珠海市桂山客运码头附近海域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船启动后即被民警当场查获;

5.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付某某从珠海市横琴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2019年6月4日在澳门金龙酒店附近被警方查获,于2020年2月7日被遣返回珠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遣返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三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六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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