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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81********,初中文化,群众,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人,待业,住临沂市罗庄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介绍、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9月,被告人付某某伙同李亮亮、傅中瑞(二人均已判刑)协助他人管理、运送朱某某、“燕子”、“李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在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路多处门面房从事卖淫活动,并按嫖资金额的30%至40%的比例提取“台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同案犯李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1504450****);

2、卷宗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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