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鄂C****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由郧西县城关镇环城西路往环城北路方向行驶,行至环城北路帝景大厦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民警遂将付某某带至郧西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付某某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46.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涛
检察官助理:李丽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89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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