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53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镇**庄**村**村**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镇**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3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菏泽市**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路**道交叉口处北500米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1mg/100ml。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所做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庞坤粉
代理检察员何 瑞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镇**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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