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33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佛山市南海区**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住佛山市禅城区敦厚村朝阳**号**楼。2014年12月1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6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E9****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煜轩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敦厚村朝阳**号**楼,联系电话1591800****;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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