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没有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3时11分许,被告人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兰陵县会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会宝路与惠民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某事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血样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证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琛

检察官助理:花晓琳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