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21时许,酒后驾驶白色“金杯”牌轻型封闭货车(车牌号为京JH****)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大街马场路口东5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其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3.1mg/100ml。
被告人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赔偿事故相对方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宏伟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无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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