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7********,汉族,大专毕业,下岗职工,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南阳市**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5时57分许,付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符合机动车定义要求)沿南阳市**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南阳**药业有限公司门口处,撞住沿人行横道线北侧自东向西步行的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189.18mg/100ml,经南阳市公安局认定,付某某承担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付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符合机动车定义要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充实,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赵子展
附: 2020年10月9号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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