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刑检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莒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10时许至1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吃饭期间饮酒。同日15时2分许,被告人付某某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鲁Q*****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莒县城阳路与银杏大道路口处,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同年1月16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送检的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2.3mg/100ml。
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付某某被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乙醇检验鉴定报告;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交警现场查扣付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涛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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