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0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河北省无极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巷**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山西**药业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P大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太原市小店区**街路口以东1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送至山西省煤炭医院抽取血样2管各5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付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5.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车辆照片;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查获经过、查获照片、驾驶证、驾驶证信息及驾驶车辆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信息、提取血样照片;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锦萍
2019年3月28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5386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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