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陵区院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武功县**村,现住陕西省杨陵区**小区,个体。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丰田牌陕VC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杨陵区渭惠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化建家园小区门前路段时,将路中心的护栏碰撞,造成财物、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45.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婧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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