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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0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1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辽A****6的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虹桥路北约100米处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当日20时35分提取的被告人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3mg/100ml。

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付某某身份证明材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5.其他证明材料:现场照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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